致全市出租房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房主:
您好!为全力做好建党100周年安保稚稳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常态化治安管理,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房屋出租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派出所重新办理登记。
4、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5、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如果您身边的出租房屋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10或0312-3556529。
安国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8日
来源:安国公安
编 辑:齐 明 高 禹
监 制:袁立贤郭晓丽
总监制:许 川
安国市融媒体中心
页面更新: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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