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保险条款,让投保心里有数

读懂保险条款非常重要,保单中存有许多关键信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做到“心里有数”。保险条款看起来又长又晦涩,但是其实读懂一份保险合同有时候并不难,时间也不需很长,关键是要掌握正确的阅读方式,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抓住关键名词轻松读懂保单

只要抓住保单中的关键几项,就能轻松读懂保单。很多投保人习惯依赖保险代理人给自己介绍保费、保险利益等等,而不是选择自己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这种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投保人可能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囫囵吞枣式的认知习惯,不仅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会对保险行业产生一定的误解。一旦出现问题,不是责怪保险代理人,就是认为所购买的保险有问题。

其实,作为投保人,看保单最重要的就是要关注自己会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每年要缴的保费是多少,保费需要缴几年,不按时缴保费有哪些后果,终止合同时所造成的损失,投保后有哪些保险利益等等。这些基本情况都是需要投保人在投保前就要详细了解的。读懂保单并不是难事,只怕有心人。

众所周知,保险具有风险保障、强制积累、保全财产的功能。它能让投保人达到专款专用、实现中长期理财的目标,也能起到合理有效配置家庭资金的作用,从而确保家庭资金链的安全。

保单中有几个关键名词需要了解。首先,保险费指的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对价。其次,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最后,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关于这三个关键名词,投保人不能混淆。

看懂保险条款,让投保心里有数

侧重点各不同把握阅读重点

对于不同的保险品种,阅读的重点也不尽相同。人寿险和健康险是大家在购买保险时的首选,对其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人寿险

人寿保险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也颇为复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而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

首先是误报年龄的条款。指的是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其次是受益人的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最后是关于自杀的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险

健康保险对其所承保的疾病都有相应的约定。为了更全面了解自己所投保险中的相应约定,可以参考合同“释义”相关条款对于疾病、医院、医生等的解释。避免因就诊于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医院而导致不能够获得赔偿。


看懂保险条款,让投保心里有数

投保人需要了解所投保的健康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间,是否保证续保,以及是否采用非保证费率等应该注意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其所承保的是合同中所列相关病名中达到某一严重程度的疾病或者手术。所以,投保人务必注意保险合同中对于各“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它对每个承保的“重大疾病”都有具体明确的释义。

而根据病种不同,对各重大疾病定义分别有临床症状体征、病理诊断,相关的实验室或者影像学检查,乃至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持续时间等诸多要求。据悉,国家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

必须明白五个重要关键期

除了保单中的几个关键名词,五个关键期也是重中之重。

冷静期--指的是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这对于有些盲目购买的投保人来说是福音。而对于冷静期的天数,每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多是10天,所以,买保险还是有后悔药可吃,投保人要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权衡利弊,仔细思忖。

责任期--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空白期--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这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的。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

观察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观察期的设立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免责条款。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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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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