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首次引入“自甘风险”的原则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今后大家可以放心的组织活动而不用担心了[强][强]

例: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判决今年第一起民事纠纷案。

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受伤者一纸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陪偿。

法院根据民法典“自担风险”条例认定:伤者有三十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上诉。

新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有了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

针对现在中老年活动,同学会等等,明知活动有安全风险,明知旅游好耍有风险,明知喝酒有害,明知自己疾病在身,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当然故意赌酒除外),明知体能受限,却要参加剧烈欢快的文体活动……等等,自愿接受邀请,自愿主动参与,自己知道有风险,就该自愿承担风险,自己就该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受到人身伤害,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在事实上是不公平的。这给热心公益的热心人士,提供了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澄清了事实公平的本质。

以后再有集体活动,只要是自愿参加活动,出事了就得自己承担责任了,这是民法典新的规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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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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