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左等工友称:老板去年给我们算账后,在结算单上签字,工资未付完。今年又说去年干的活还有些没做,其实没做的活,根本不属于我们做的范围,当时老板结账时也没有说做,现在以活未干完为理由扣工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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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其次,如果小左等工友们和老板在结算时并没有确定之前哪些工作没有做,而是已经对工资结算金额达成了一致,那么结算单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建议小左等工友们可以拿着结算单确定的金额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最后,祝小左等工友们一切顺利!
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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