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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工资,摸鱼是不对的;但如何处置摸鱼,却体现了管理者的操作艺术。
近日,国美控股集团发布一则《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通报,通报罗列了各个区域员工在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如: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等。
国美方面根据《员工行为规范及办公场所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处罚,部分外包员工予以清退。
此事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作为公司,究竟是否有权利检测、记录、公示具体某名员工的上网记录呢?
我们来看一下刚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美的情况跟这一条的第二款似乎有些符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所以说,在收集员工上网记录前,国美方面应该要跟员工进行说明。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不能随意公示。当然,如果国美的处罚通报,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未超出合理范畴,那么应该是不违规的。
总而言之,员工上班期间通过公司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网上活动,单位可依据相关制度对员工作出处罚,但该处罚应当不违反法律,比如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不得以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隐私权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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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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