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方关于阿里女员工事件的通告中,有一处细节令很多人感到不解,那就是次日晨济南华联的张某在酒店内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贴身衣物一条。
张某为什么要带走阿里周某的贴身衣物?对此,有人分析说是为了消灭证据,也有人说个人的特殊癖好?但感觉都有点难以自圆其说。
比如“消灭证据”说:很多人根据警方通告的描述,自行脑补了一系列香艳的场面,当天上午,张某脱下了周某的贴身衣物,甚至在此过程中还留下一些个人的痕迹,后因周某抗拒甚至提出报警,因害怕留下证据,故带走贴身衣物。
但这个推理有明显的逻辑瑕疵,因为如果张某当时强行脱下周某贴身衣物,其行为性质就不是强制猥亵罪,而是QJ罪(未遂);如果说是周某顺从或自己脱下,那张某最多是猥亵而不是强制猥亵罪。
比如“特殊癖好”说,所谓特殊癖好,就是有些人喜欢收集女性的一些衣物,如果张某恰好就是这一类人,那也能解释得过去。
但这个推理也有明显的瑕疵,因为如果张某果真是这类人,其第一天就可以“作案”,结合周某网文的自述和警方公告看,张某在“陪护”喝醉的周某去处理呕吐物的时候,曾将周某带至一无人包房进行猥亵,当天的合影照显示,周某身着长裙,张某此时完全有条件将周某的贴身衣物取走,而不用等到第二天遭遇周某抵抗之后再带走。
既然这两种情形都不像,那么张某此举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再来看看警方通报,在提及此事时,警方用了一个"带”字,还是很令人回寻味的。
如果说抢或者夺,那就是张某当着周某的面,强行抢走;
如果说偷,那就是张某趁周某不备,悄悄偷走;
甚至,警方都没用一个中性的“拿“,而是用了一个“带”字,这里面有几个意思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再来推理一番:
张某进屋时,这件贴身衣物的状态只有两种状态:
1, 穿在周某身上;
2,未穿在周某身上。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张某和周某都不太可能在次日上午脱这件贴身衣物,也就是说,周某次日起床后已经更换了贴身衣物,警方为防止大家误解,特意点出张某带走的是“一条内X”,以此说明周某当时实际拥有不止这一条贴身衣物。
那么,这条内内又是谁脱的呢?一般认为,有两种可能:
1、 周某自己
2、 王某
但无论是周某自己脱的,还是王某脱的,张某为何要带走这件贴身衣物呢?
一般可以这么解释:次日晨,周某醒后感觉不对劲,致电张某了解情况,引发张某误会故性致勃勃带套前往,进门后因遭拒绝,争执中张某行为构成第二次“强制猥亵”。其后周某了解张某未曾来过酒店。双方讨论后初步判断为王某所为,激动之余扬言要去报警。张某因为前一晚实施猥亵行为时,有指纹留在周某内内上,怕检验时露馅,遂趁周某不注意,在离开时带走贴身衣物,意图消灭证据。
当然,如果脑洞再开大一点,也不排除第三种可能性,那就是张某在前一天的猥亵中,脱下并带走了张某的贴身衣物,第二天接到电话后,带着内内“赴会”,见情形不对,故将内内“带走”。
正因为有“带来”,才有“带走”。
以上内容纯属推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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