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6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时,发现被告张某伪造证据,对张某罚款10万元。杨紫方表示,张某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张某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称,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该博主多次微博抹黑杨紫,并且嚣张。事后杨紫方正式起诉该博主。此人为了逃避伪造证据,并且声称手机与身份证遗失,微博号被盗为由。但是公安机关否认了该博主曾挂失身份证明,并且言明该公印非公安部门公印。经杨紫方取证,被告“张某”经常在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这种情况已经侵犯了杨紫的名誉权,杨紫依法维权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却搪塞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手机早已丢失,账号是被别人冒名注册,并且出具了派出所提供的遗失证明。在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张某”(被告)不仅仅有侵犯杨紫名誉的嫌疑,而且还伪造公章,于是对“张某”处以罚款10万元的惩罚。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张某伪造证据,称账号密码早已丢失,身份证亦是如此。但她却没有想过,当她在伤害别人,自认可以藏在网络的背后呼风唤雨时,这一天却早晚会到来。因为,这是犯罪。更不用说,当她被抓住之后,还伪造证据,藐视法律。只不过,当她真正面临惩罚,一切的谎言都被公之于众的时候,这样的心理准备便显得可笑。作为一个成年人,还是应当为自己一切的言行负责。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很多人甚至不会觉得,在网络说几句话会涉及犯罪,但事实上就是,只要你平白无故伤害到别人了,就有可能被诉诸公堂。对于很多随意造谣的人来说,仅仅只是几句话的功夫,就能得到想象不到的关注度,以及达成自己的目的,这样的行为让他们内心膨胀。伪造证据、公章是一种非常无知的行为,或许是因为经常造谣的缘故,这样扮可怜,并且伪造证据的行为,让她觉得是有效的。在网络之上,她可以不听任何人的证据,只相信自己造谣的东西是对的。但在现实之中,当一切证据摆在她的面前,一切都无法反驳。她理应为自己的无知而负责。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罚款10万大喊冤枉,其实一点都不冤枉。当时侵犯杨紫名誉权的时候怎么没有想到有这个结果?无缘无故侵害杨紫,杨紫不冤枉吗?如今才伪造证据,罚款10万属于轻的,支持杨紫维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意识淡薄也不能成为狡辩的理由,必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此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桩直播中低俗恶意诽谤的案子,网友陈某某在直播连麦以及微博发文中对吴亦凡进行侮辱、诽谤,另一网友王某通过微博对直播内容进行文字传播,吴亦凡将陈某某、王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杨紫名誉侵权案被告被罚10万,吴亦凡诽谤案获胜,伤害他人不可取

网络是一个被遮蔽的空间,不论你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只要刻意隐藏,很难知道那就是你。于是,许多人在网络之上,却散发负面的情绪。但是许多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就是彻头彻尾的一种伤害。你不善待生活,生活便永远不会善待你。一个内心充满着伤害与晦暗的人,如何能让世界对你温柔以待。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4

标签:言明   名誉   被告   名誉权   公章   社会公众   账号   身份证   证据   法院   公众   言论   人物   手机   网络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