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了,不该逝去的10岁生命,终于可以入土为安,人间依旧值得,因为正义不会缺席。
差点“躲过”杀人偿命铁律的凶手,也迎来了最后的审判,这不是惩罚的结束,而只是开始。
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死缓,再到当地最高法院主动调卷审查,公开宣判嫌疑人死刑。
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意义不是不杀,而是慎杀。就像菩萨以仁渡人,却也可变幻为怒目金刚,行雷霆手段。
在整个事件里,凶手作案的残忍过程和动机,并无异议。关键的问题在于,减刑是否恰当,即所谓“自首必减”,“精神病必减”的规则,应不应该被打破。
关于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从法律意义上,自首有两个必要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稍微回顾一下案件过程就知道,犯罪嫌疑人杨光毅并没有第一时间投案。受害者家属在寻找受害人时,曾当面询问过凶手,是否看到过自己的女儿,但凶手却以沉默回应。
并且在发动全村寻找百香果女孩时,凶手一家并未参与,随后引起村民的怀疑,在压力下杨光毅才被动完成自首的动作。
这已经是案发的两天后了,在如此的压力下,杨光毅被其父劝说,最终到公安机关投案。
这里的自首,已经失去了主动的意义,杨光毅明显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自首的。
所以在“相对从宽”的量刑系统下,这样的自首并不符合所谓“自首必减”这一针对人权保护的规则。
法律的终极目的并不完全是惩尽世间恶人,也有留一线生机的仁慈,但并不盲目,罚当其罪才是法律宽严相济的意义。
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争取减刑的工具,就是精神疾病。其实以此作为减刑标准,是对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保护,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在以往的有些案件中,很多人钻了这个空子,以为精神病就是免死金牌,甚至被奉为“救命稻草”一般的存在。
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精神疾病的界定标准,因为没有相对客观的诊断手段,所以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回到本案中,杨光毅父亲曾作证,杨光毅精神不正常,结巴,不喜接触其他人,性格孤僻,有时偷女性内衣等。
但一审和二审,都未予以认可,因为杨光毅有很强的作案逻辑,从跟踪,拦截,实施作案,到抛尸,有充足的连贯性。
虽然杨光毅在庭审时,说话慢,不够顺畅,但是其有自知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对其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这是法律谨慎的体现,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这个案件的判罚,有很深远的警示意义,一些抱着“自首从轻,精神病免死”的犯罪分子或潜在犯罪分子,终于可以醒醒了。
请大家多一点耐心,我们的法律和法律工作者,一直走在正义的道路上。
人性的复杂和黑暗,就像一个个障碍,它会减缓我们到达终点的时间,但永远不可能让我们偏离初心。
比如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从14岁,修改到12岁,这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先进表现。
作为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他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渠道大大丰富,心智的成熟,可以在更小的年龄阶段内完成。
所以犯罪年龄的提前,非常符合时代特征,甚至可以说是大快人心的一次修改。
最后愿百香果女孩可以安心的走,一世疾苦只是人间小小的一个角落,还有美好和温暖,等你下次再来好好感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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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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