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关于今年的立法计划

1.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等规章项目。

2.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关于发票管理

1.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


2.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3.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

4.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

关于稽查和直接下户现场

1.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


2.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

3.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

4.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关于欠税及滞纳金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关于非正常户管理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1.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关于破产清算期间发票管理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关于过头税费

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关于纳税人反应问题

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3.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4.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关于落实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3.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4. 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关于疫情期间申报

1.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2.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最新政策:电子专票/申报表合并/稽查/下户/非正常户/社保等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或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关于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

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关于疫情税收政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14.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15.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16.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

关于银税互动

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

关于扶贫税收政策

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

关于环保税收政策

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关于退税

1.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正常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从2019年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2020年的8个工作日以内。


2.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

3.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关于企业开办

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关于申报及申报表

1.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


2.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

3.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

上述信息来自

1.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4.中国政府网、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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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标签:政策   滞纳金   小规模   保险费   社会保险   疫情   纳税人   阶段性   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   社保   管理办法   期限   单位   医疗   最新   电子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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