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枝养育郭威28年,是恩还是罪?听听老法官怎么说

网络上有一种声音认为:杜新枝养育了郭威28年,郭威应该记住这28年的养育之恩。郭威如果离开郭家,离开河南就是忘恩负义,郭威如果与郭家决裂,起诉杜新枝就是大逆不道。

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似乎有那么一点道理:郭威是杜新枝带大的,至少在18岁之前,其吃穿住用都是郭家给的,虽然郭家没有让他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给他一个可以助他发展得更好的环境,但郭家至少没有让他忍饥挨饿。

杜新枝养育郭威28年,是恩还是罪?听听老法官怎么说

晚上在看老同志打牌的时候,我将错换人生28年案跟几个老同志聊了聊,顺便把网络上的这种观点抛给几个老同志,想听听他们的看法。

可能是我抛出的问题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吧,四个打牌的老同志来了兴趣,牌都不打了,一本正经地就我提出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四个老同志中有三人认为网络上的说法没有错,“我养你小,你养我老”是他们的理论支持,“虽然杜母的做法有错,甚至有罪,但她对郭威是视为己出的,她给了郭威母爱,养育了他28年,这段养育情郭威不但不能忘,而且还要给予回报,为她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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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人表达完,一直默默聆听的退休老法官沉思了片刻道: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第一,如果错换人生案只是淮河医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工作失误,那么我支持三位的观点,郭威的确有责任为杜母养老,虽然因为错换使郭威失去了更好的生活、学习、教育、发展环境,但那不是杜母的错,郭威应当理解;

第二,如果错换人生案的真相是人为的“偷换”,是杜某与淮河医院的一次共同犯罪,那么,郭威和姚策、许敏一样,是该案的受害者,杜某是犯罪行为的策划者或者实施者,她对郭威28年的“养育”实质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变相控制,是犯罪的延续,与“养育”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什么养育之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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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官解释道:杜某是犯罪主体,她的犯罪目的是用病儿换健康儿,用姚策换郭威,郭威只是她的犯罪目标,和盗窃案中的“赃物”是一个意思。罪犯如何处理“赃物”主要看罪犯对“赃物”的用途。举个例子说,假如“赃物”是盗窃来的一块宝石,为了让“赃物”更有价值,罪犯会花费更大的代价去加工这块宝石,去给宝石镶金镶玉,罪犯的这种花费只是为了使“赃物”为他创造更大的价值,这种付出是一种私利行为,根本不是为“赃物”在付出。

为了使另外三位老同志听得更明白,老法官举了一个更形象的例子说:黑工厂、黑矿山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童工后,为了榨取劳动价值,他们同样会给童工吃饭、穿衣、治病,这些黑老板对童工的付出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劳动价值,他们的这种行为能叫“养育”么?杜某用姚策换郭威,目的在郭威能够为郭家传宗接代,能够为她养老送终,所以,她对郭威28年的付出是基于犯罪目的一种投资,实现从郭威身上获取最大利益的终极目标。她在郭威身上的“投资”不是在养育郭威,而是在控制郭威,在用“感情”绑架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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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如果偷换罪名成立,那么,杜母对郭威的28年“养育”不但不是恩,而且还是罪!因为她剥夺了郭威28年享受骨肉亲情的权利,剥夺了他受到更好的教育获得更好的发展的权利!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屏,如有侵权请联系宝庆山人删除,原创作品,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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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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