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被“遗弃”后死亡,轻则赔钱,重则判刑

醉酒者乘出租车无法说明目的地

被司机“遗弃”后死亡

司机要不要担责?

同桌几人饮酒后

醉酒者回家途中被冻死

同饮者会不会被追刑责?


醉酒者被“遗弃”后死亡,轻则赔钱,重则判刑


醉酒乘客无法说明目的地

被司机“遗弃”后死亡,法院判司机赔偿


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9月11日消息,近日,黄岛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乘客醉酒后乘坐出租车出现意外的案件。某日晚11点,出租车司机吴某在某饭店门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刘某。刘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确说明目的地且无钱支付车费。当该出租车行至某路口处时,司机吴某强行将刘某拖下车,两人发生了撕扯。刘某倒地后吴某直接驾车离开。


当晚12点,有人发现刘某趴在人行道上毫无反应,便立即拨打了110与120。派出所接警赶赴现场后,经120确认,刘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死于急性心脏病发。而刘某与司机吴某在发生撕扯过程中,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可加重心脏负荷是构成其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为此,刘某的儿子将吴某及某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刘某死亡造成损失30%的比例赔偿。


吴某和某出租车公司辩解称:可以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在乘坐出租车时说明目的地是刘某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义务,吴某多次向其询问目的地,但刘某已经醉酒,无法说明目的地,导致将刘某送达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同时,刘某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吴某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完全合法,双方已经不存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因此,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后,刘某的死亡与吴某和某出租车公司无关,且吴某并未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刘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与吴某和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刘某生前搭乘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在运输过程中,刘某一直未向出租车司机吴某明确目的地,但是吴某明知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深夜将刘某强行拉拽下车导致刘某处于无人照管状态,可能会引起的法律后果,刘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当中行为不当,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刘某的儿子按照因刘某死亡造成损失的30%的比例主张合理赔偿,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在运输中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出租车司机在面对醉酒乘客,首先要面对的是“拉不拉,怎么拉”的问题。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后,发现其已经深度醉酒,此时双方已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发现乘客在上车后有异常现象,更应该负有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必要时,可紧急拨打110或120进行救助。


醉酒乘客被出租车司机“遗弃”路边遭碾压

司机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


2016年2月24日1时许,陈东等四人乘坐由马诚驾驶的出租车至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秀路口时,除陈东以外的三人均下车离开。此时的陈东由于醉酒未醒,一直处于昏睡状态,稍后,出租车司机马诚便将陈东拖抱出所驾出租车,并将其置于罗秀路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道的分割线处,此后马诚便驾车扬长而去。

  

数分钟后,祁阳驾车至此,发现陈东的同伴正站在路中拦截其他车辆,祁阳便借道驶离,但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遂将陈东碾压致伤。经过鉴定,陈东因外伤致脾破裂,行手术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其他部位也有数个轻伤。


事件发生过了大半个月后,马诚主动投案,并缴纳了部分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司机过失致人重伤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认为,马诚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考虑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至于陈东的重伤与马诚的行为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马诚作为一名职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知道深夜将人置于道路上是具有危险性的,而其却将深度醉酒没有自控意识的陈东置于机非隔离带处,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其他行驶车辆碾压致伤的危险。而后陈东确实被途经此处的车辆所碾压致重伤,进而导致了马诚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化。


因而,此行为既无视法律规范更不顾职业道德,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而最后危险也实现了。法院认为,马诚的行为与陈东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作出判决,判处马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醉酒后在楼道被冻死

2名同饮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点多,王某喝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期间,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

  

当晚十点左右,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晃晃,话话不清楚,已经上酒了。”于某供述。

  

十点半时,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还将其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直到26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这段时间内,当地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案发后,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让妻子隐瞒王某前来喝酒的事实,还与同桌饮酒的刘某、邹某串供,到案后还做过虚假陈述。之后,于某等人赔偿王某的家属四万元。

  

法院: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 醉酒者不配合也应积极救助

  

山东省泰安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于某、邹某的辩护人称,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对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认为,王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与其共同饮酒的于某等人也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辩护人还提出,于某不能预见王某死亡的后果,对王某不负有“注意义务”,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法院认为,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某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于某、邹某在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

  

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提示:对“醉酒者”不可大意

酒桌上这4种行为要担责!


你知道吗,以下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①强迫性劝酒,如用语言刺激或在对方已喝醉的情况下仍劝酒;


②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有心脏病)仍劝其饮酒;


③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④酒驾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



来源:正义网综合青岛早报(记者 刘海龙)、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大众网(记者 李立红)、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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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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