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开展/2021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的通知


广电发〔2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在近十年的时间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要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生动诠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理论品格,充分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华大地落地生根、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的丰硕成果,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年底在全国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举思想旗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台,各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开展“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推出一批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优秀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综艺、纪录片、动画片、公益广告等各类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充分展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对于鼓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具有重要意义。创作展播活动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特色优势,讲好新时代的中国故事,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人心,鲜明展现中国故事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塑造新时代人民群众鲜活群像。“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要把目光投射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作为表现主体,从群众生产生活的伟大实践和喜怒哀乐的真情实感中找选题、找灵感,说百姓话、讲百姓事,打造立足生活接地气、群众欢迎喜爱的优秀作品。要善于通过小切口反映大主题、小人物折射大时代、小故事讲述大道理,展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巨大成就的过程,也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的过程,深刻阐明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主创人员要把“下生活”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式,站稳人民立场、倾听群众呼声、培养群众感情,真情讴歌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的新风貌、新奋斗、新精神,创作出体现时代艺术高度的典型人物和精品力作,把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有机统一起来。


三、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要从规划立项审查播出等各个环节加强把关指导,在政治方向、选题选材、艺术水准、主创团队等方面体现高标准。要加强统筹调度,既突出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主题主线,又引导制作机构合理布局,注意题材类型、开掘角度和所反映地域、领域的多样化、均衡性,形成既主题鲜明、又百花齐放的生动景象,防止同质化、题材“撞车”。要加强演员、嘉宾管理,注意选用社会形象积极正面、个人气质与角色适配、具有过硬演技实力的演员、嘉宾,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坚决反对唯流量论,严格执行片酬规定,严格把握表演风格、服饰妆容等。要精益求精打造精品,坚持现实主义的创作理念,精心设置情节和人物,积极开展艺术创新,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坚决避免套路化、模式化的创作方式,避免单纯说教、简单生硬、口号化、脸谱化、标签化;注意在服装、化妆、场景、道具、剪辑、音乐等细节处下功夫,努力以真实、平实、现实打动人。


四、强化组织协调,精心做好展播编排。“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时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年底,其中展播活动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年底。各省(区、市)广播电视局要做好重点选题、重点项目规划组织、创作指导,要建立台账、落实到人,全流程跟进管理和协调服务;要认真研究主题创作的艺术规律和传播规律,充分尊重和依靠广大文艺工作者,激发创作热情,爱护创作成果,把创作进度和作品质量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如期推出一批具有突破性、标志性、现象级的精品力作。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等要早谋划、早部署,做好“我们的新时代”主题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综艺、纪录片、动画片、公益广告等各类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订制、采购、预排等工作。展播活动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后,各广播电视台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播出优秀主题作品,做到科学合理编排,把握好时度效,确保全年氛围浓厚、精彩纷呈。要加强宣传推介,用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优秀主题作品引领社会风尚。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本辖区、本系统内制作机构、播出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播出关、片酬关、宣传关,严格执行片酬管理告知承诺制度,督促各播出机构落实好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我们的新时代”主题作品创作展播活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健康向上,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10月25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选办法》(广电发〔2020〕57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121号)确定的原则和标准,2021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围作品进行了评审并公示,最终确定了2021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8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倾斜项目7部。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


专项资金将由广电总局直接拨付至获扶持项目的制作机构,各省局负责监督使用。制作机构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协议书》,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书及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完成扶持资金的发放工作后,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须按有关要求做好对扶持项目的跟踪问效工作。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各制作机构、播出机构要不断提高优秀电视剧作品的数量和质量,更好发挥电视剧传播先进文化、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新风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守正创新、培根铸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精神力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举行重点项目集中入驻仪式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视频中心在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揭牌,当当影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超高清视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20家企业及机构集中入驻。园区与青岛东方影都联动发展,已签约引进高新视频企业及机构108家,设立院士工作站1个、引进院士2名,计划到2022年年底产业规模达到200亿元。下一步,将加强VR视频、云游戏等高新视频技术顶层设计,推动建立健全5G高新视频标准体系,推动5G高新视频技术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应用示范。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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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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