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犯用重典!北京一男子假装报警威胁3名失足女发生关系获刑11年

8月31日,媒体披露北京一男子肖某以报警打击卖淫活动为名,威胁3名失足女发生关系,并勒索钱财,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及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屡犯用重典!北京一男子假装报警威胁3名失足女发生关系获刑11年

“对于屡犯就该判重刑!这渣男判11年罪有应得!”虽然是对失足女下手,但十年以上的重刑,仍然得到了众多网友的称赞。

肖某是个惯犯。1985年出生的他,在监狱度过的资历可够丰富的。2008年,他就曾以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7年释放后,又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

屡犯用重典!北京一男子假装报警威胁3名失足女发生关系获刑11年

2020年6月至8月间,肖某以举报卖淫行为的方式相威胁,先后强行与3名失足妇女发生关系,并设敲诈勒索一名被害人8000元。8月,肖某被刑拘,次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次的罪名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本案涉及到一个特殊的场景,即在嫖娼时强迫与失足妇女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还是构成所谓的强迫交易罪?

失足妇女提供性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本质上是服务关系,尽管是非法交易,但不改变他们提供此类服务的本质。但是强迫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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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的犯罪对象“交易”应当指合法的交易、正当业务的交易,而不包括违法行为的性交易。
如果男子不顾失足妇女反对意志,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使其陷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侵犯失足妇女的性自主权利的行为,满足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并不会因为失足妇女的特殊身份而降低对其保护。
肖某胁迫3名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达到了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所以被法院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肖某举报嫖娼行为,虽然是一种法律鼓励的行为,但是肖某的主观动机是利用失足妇女害怕警察的心态勒索钱财,属于利用合法的行为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依然构成犯罪。

屡犯用重典!北京一男子假装报警威胁3名失足女发生关系获刑11年


屡犯需用重典!有网友呼吁,对这样的人渣,最好让他把牢底坐穿,不要再出来祸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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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重典   惯犯   强奸罪   罪有应得   敲诈勒索   政治权利   被害人   勾当   有期徒刑   祸害   钱财   北京   法院   妇女   法律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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