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向您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银川市教育局制定《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5日再次面向全市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大家的意见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银川市教育局教育二科马思远;

联系电话:0951—6888722(传真);

邮箱:jyj736@126.com

银川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向您征求意见

网络图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第三条 银川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预付费是指学员因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超过60课时)的学费。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监管银行接受委托后,应与校外培训机构签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托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监管银行与校外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流程、收费账号等。

  第六条 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按“一课程一码”模式,学员预付学费将自动缴存到培训机构所选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按“一课次一消”原则,监管银行根据学员与培训机构确认已上过的课时,将相应课次学费划入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或监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未上课时的费用仍存放在监管账户。学员提出退费的,经与培训机构确认后,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服务协议,即时将剩余预付费(不含孳息)按原路径全部退回到学员缴费账户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学员预付费,不得侵占、挪用预付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立监管账户或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监管账户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情况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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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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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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