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执行!新‮执业营办‬照不做税务登记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近日,北京、天津、河北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对于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月1日起执行!新‮执业营办‬照不做税务登记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已届满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京津冀处罚裁量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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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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