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查新系统来了!这6种行为查到必罚

金税三期社保征管系统建设与人社、卫计委等多部门联通的社保费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各自的业务系统,搭建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社保费征收相关的数据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交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信息系统上线后的变化

1、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

2、社保、个税、工资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一旦有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严查这6中社保行为

01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02

档案没转到单位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03

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

04

用现金取代社保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05

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者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06

代缴社保

如果是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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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标签:人月   社保   保险法   不可抗力   基数   社会保险   试用期   税务   社会保险费   部门   社会   数据   系统   平台   信息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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