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6岁少年遭围攻反杀一人被判10年的案子,引起热议,大部分网友觉得少年无罪。
按照极目新闻对于案件的叙述来看,现在主要是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争议。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事件经过的几个细节:
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吴某没有开门,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王某锋一行5人进房后,期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
那三名同伴没有介绍是否带了凶器,暂且认为没带,也就是说8个人,两把刀,4个人群殴吴某。吴某捅刺殴打自己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几点都很清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吴某捅刺殴打自己的人(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现在就是防卫是否超越一定限度,是否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条件,重点就在“行凶”这个词。
“行凶”在法律中的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上面加粗的无限正当防卫)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但并没有对“行凶”作出明确定义。
笔者认为,既然刑法把“行凶”加入到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统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首先“行凶”不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次“行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说明“行凶”的内涵是指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暴力侵害。
按叙述来说: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这是多人侵害一个人,笔者认为这属于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暴力侵害。
根据事件的叙述,结合《刑法》以及笔者的理解,这是一起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
(当地)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轻罪重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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