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照样需扣缴20%个税

先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再看案例


王总在注册了一家咨询管理的个独企业,后向王总其他的实体公司进行了投资,2019年取得投资分红400万元。


请问:

这家咨询管理的个独企业2019年取得投资分红400万元是否免征所得税?


答复:

没有减免优惠,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400*20%=80万元


这种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照样需扣缴20%个税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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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标签:股息   企业   红利   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得   投资者   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   权益   居民   收入   政策   通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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