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因强奸自杀,嫌犯被判无期徒刑

少年智为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法治和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社会地位和身心特点,我国立法从多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现实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四川成都,14岁少女朱晓晓(化名)被企业主强奸后自杀。 8月9日,案件正式宣判,48岁的涉案老板邱默被判处无期徒刑。邱在庭上表示将上诉。

过程:

据朱晓晓的妈妈介绍,2019年,秋在网上认识了朱晓晓,当时秋已经46岁了。在网上认识后,邱给朱晓晓一个红包,让她拍下私处的照片和视频发给他。邱拿到照片和视频后,让朱晓晓出去见人,并以此威胁。如果他不见面,他会将这些视频和图片发送给学校和她的父母,并将它们全部公开。

祝晓晓终于见到了秋。 2019年8月20日前后,邱带着朱晓晓到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

2020年2月3日,妈妈发现朱晓晓没来月经,带她去医院检查。 “医院诊断,朱晓晓怀孕15周了。”立即向警方报告事件。 2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邱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2月6日,母亲带着女儿到双流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引产。在人工流产过程中,警方采集了胎儿的DNA样本,确认是邱某导致怀孕。

2020年6月28日,14岁少女朱晓晓从自家11楼坠楼身亡。

强奸罪在我国属于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罪的意见》,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通奸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强奸未成年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少女的人多;

(三)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当众强奸少女的;

(四)轮奸两人以上的;

(五)通奸未满十岁的未成年少女或者对未成年少女造成伤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邱某犯下未满14岁少女,致使晓晓跳楼自杀。已经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改二审的可能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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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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