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相亲6年终成功,拒付1250元婚介费遭起诉:别过河拆桥

说起结婚,我们现在的社会有一种与结婚息息相关的行业叫婚介,这个行业在古代被称为媒婆。元代王实甫的《破窑记》曾写过这样一句话:“说合先定千条计,花红谢礼要十倍。打发的媒婆不喜欢,挑唆的两家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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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媒婆撮合成功,男女双方要给媒婆包一个大红包,媒婆若是不满意了,两家都不得安宁。虽然这是封建的礼仪,不过也蕴含着“感恩”这个道理,媒婆费尽唇舌撮合一对新人,当然要给人家点辛苦费。

媒婆有辛苦费,那现代的婚庆中介公司有类似的费用吗?当然也是有的。婚介公司的活动名目花样百出,最常见的是会员制。单身男女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入会籍,然后公司帮助男女两两配对,如果最后配对成功,男女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然而有的人平常就当惯了老赖,现在遇到自己的终身大事,居然也要赖上一回。今年在江西赣州曾发生过这样一例案例,有一对单身男女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喜结连理,却不肯付婚介费用,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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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起回到2014年的夏天。张某单身多年,始终寻觅不到心仪的另一半,在苦苦等待许久后决定去婚介公司尝试。他先是花了980元入了会籍,后来又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公司为张某找到另一半并成功结婚,张某则需要支付婚介费用1250元。

起初,婚介公司热心帮张某寻找配偶,无奈却总是遇不到合适的,就这样找了三个月,张某也不再对此事上心,而婚介公司业务繁忙,慢慢也把张某的名片压在后面,决定择期考虑。直到两年后,婚介公司又出现了一位同样是单身多年的小姐李某。李某与张某一样,花钱入了会籍,并签订了1299元的婚介合同。但是公司为她约了几十个单身男,都没有合适的。公司翻遍整个单身名录,终于想起来两年前的张某,于是立马安排两人见面。

两人刚开始见过面以后并不十分满意,扬言不会在一起。可是直到今年,一件偶然的事情,才让婚介公司明白过来,原来这两位压根在耍人。7月份的时候,婚介公司里曾为他们办理过业务的黄某,在银行取钱的时候偶遇了他们两人。黄某感到疑惑,面前两位看上去十分亲密,不像之前说的那样没有感情。结果上前询问才发现,他俩早就同居了,生的孩子已经可以打酱油了,去年秘密地领了证,现在连房子都快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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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于是找上门来,告知他们尽快将各自的婚介费用偿还。但是两位十分有默契地不提此事,问之则搪塞,之前领证的时候,两人在婚介公司的会籍时限期满,根本不需要再付费用。然后还将自己的结婚证摆出来。原来,他们俩算好了日期,在会籍时间期满之后就立刻去领了证,这样两人都可以省下应给的1000多块钱介绍费。

婚介公司无奈,一纸诉状将一对老赖告上法庭。经过审理之后,法官认为,两人会籍的期限是会员合同的规定,与婚介合同的期限并没有关联,而婚介合同中没有注明期限,因此长期有效。在去年张某和李某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就应当支付婚介公司相应的费用。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交齐张某的1250元和李某的1299元介绍费。

我们都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和张某是基于合同与婚介公司产生了债权关系,而这个债权产生的特殊条件就是两人的结合。婚姻的缔结可以看做是婚介公司向两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结果,当结果发生时,就是债权履行的时间,这在民法中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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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时间的限制,一种是达到某些事实的限制。比如说,两人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进行一些交易,这就是基于时间的限制;而基于事实结果的限制,正如上述案例那样,合同中的单身男女只要达到了牵手成功这一条件,那么合同就会生效,当事人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样一份合同只加了事实结果上的限定,并没有对时间做限定,因此李某和张某的辩护理由是不成立的。

从道德的层面上来讲,两人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老赖”。因为纵观他们结婚的整个过程,有意向婚介公司隐瞒结婚的事实,而且在婚介公司上门催讨债务的时候还想用借口避开,我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他们既没有遵循诚信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样的行为既是道德所谴责的,也是法律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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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均参考了社会道德准则,因为《民法典》本身就是非常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法典,它的“亲民性”也是区别于《刑法》这样的公法而存在的。生活中诸如“欠债还钱”的道德准则,在《民法典》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正如那句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我们认真履行道德中应尽的责任,自然就能够成为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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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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