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我方自媒体人|郭敬明都被判侵权了,居然还有人敢抄?

出来做自媒体,少不了需要找素材,找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借鉴”、“致敬”其他人一些出色的作品,但是在“借鉴”、“致敬”的过程中,你们是否也有过担忧、有过迷惑、有过怀疑,究竟我摘抄的这些,会不会侵权呢?对方会不会因此来告我呢?这个专辑开始,我们就来跟大家把做自媒体的风险说清楚,让大家可以在“致敬”的道路上安心上路。

本期我们找来了一个真实案例(文中名字均为化名),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去搜索案例全文。

案号:(2018)浙0192民初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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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主要案情

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浪网注册信息显示:用户名、唯一号为夏季紫罗兰/434×××@sina.com的用户于2008年8月21日在郑州注册账户,博客昵称及微博昵称均为夏季紫罗兰,联系邮箱434×××@sina.com,身份证号与原告身份证号一致。原告曹晓丽开通的此博客首页“个人资料”板块有原告的照片及博客昵称“夏季紫罗兰”,该博客被新浪网认证为情感名博,原告先后获得09年度新浪博客回馈博主最具贡献奖、09年、10年、11年度新浪女性情感十大草根写手、09年度草根名博十大情感新锐等荣誉。为防止被侵权,原告专门在该博客中声明:“博客博文均为原创,博文版权所有,未经博主书面允许,谢绝一切个人、网站、纸媒转载。如有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剽窃必究!”原告在该博客上于2009年5月4日发表其原创文章《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于2010年5月14日发表其原创文章《女人旺夫的五大经典表现》,该两篇文章署名为夏季紫罗兰。

2018年10月,原告在一点资讯网站(网址为××/)发现被告转载原告原创文章《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女人旺夫的五大经典表现》等共2篇文章,转载文章除标题不同外,转载的内容基本一致且未署作者姓名。2018年10月19日,原告向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景某打开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确认连接互联网后,将电脑交给曹晓丽,曹晓丽在公证员景某和公证工作人员李少杰的监督下,进行了操作,点击桌面360浏览器http://gfgay7f5667cada734000hpbo0f50vwxbk6ofb.fyxg.oca.swupl.edu.cn/2017/0522/22123090.html等网址,依次点击搜索,依次打开网页,将显示网页依次截屏粘贴入word文章等操作。操作后,网页显示被告网站转载有文章《为啥男人要娶丑女?美女都是人家的》、《旺夫女人的性格特点》。公证书尾页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显示一点资讯网站的开办者名称为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出具(2018)豫巩证内民字第578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原告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登记”网页打印件亦显示,被告系一点资讯网站的主办单位。经比对,上述《为啥男人要娶丑女?美女都是人家的》、《旺夫女人的性格特点》文章与原告原创的《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女人旺夫的五大经典表现》文章,除文章标题不同外,截取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且未署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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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新浪博客上发表的《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及《女人旺夫的五大经典表现》文章署名为夏季紫罗兰,原告曹晓丽提交的夏季紫罗兰新浪博客网页截图、新浪博客注册信息、身份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夏季紫罗兰是曹晓丽的笔名,可认定原告曹晓丽为上述文章的作者,原告曹晓丽对该篇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网站“一点资讯”(××/)刊载的《为啥男人要娶丑女?美女都是人家的》、《旺夫女人的性格特点》文章与原告原创的《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及《女人旺夫的五大经典表现》文章比对,被告转载文章仅文章标题不同,截取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且未署作者姓名。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刊载涉案文章,未署作者姓名,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因此,原告曹晓丽要求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其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且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证机构系法定的、专门的证明机构,其所出具的公证书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本案原告提交的(2018)豫巩证内民字第578号公证书,明确记载了原告取证的过程,该公证书显示涉案文章的来源分别为“养生之家”、“光明网”,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亦显示来源及发布时间,并未显示涉案文章由“养生之家”、“光明网”直接发布。另外,被告披露的“光明网”信息并不完整,未显示其注册人的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同时,披露信息还存在媒体名称相同账号,无法证明该网络用户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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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侵犯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内容、字数、知名度,同类作品的稿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使用涉案文章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700元。为恰当地消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即在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上刊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曹晓丽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上(网址为http://gfgay0f50ee30eca745bchpbo0f50vwxbk6ofb.fyxg.oca.swupl.edu.cn/)连续十五日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曹晓丽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告曹晓丽审核确认;

三、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晓丽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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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有话说】内容太多,小林给你们总结一下吧。如果只改文章标题,正文内容完全复制,达到著作权侵权标准。如果认定著作权侵权,基本上被侵权人提出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该两项诉讼请求都能获得法院支持。但不同法院对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会有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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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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