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内为网友出头,言论不当,被法院认定侵权

早阵子跟大家分享了在微信群内评论他人构成侵权的案子,今天继续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检索全文。#微信##微信群##微信群发牢骚被拘15日#

案号:(2019)辽02民终2323号

群内为网友出头,言论不当,被法院认定侵权

主要案情

原告在微博中的网络用户名称为“ELF”。

被告在微博中的网络用户名称为“小小XX”,被告在微信中的用户名称为“可X”。

原告与案外人李某(女)曾经是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有经济纠纷。

被告与案外人李某(女)系网友,被告在网上的微信群中直接提及原告与案外人李某(女)之间的经济纠纷并要求原告向案外人李某(女)出具“欠条”或予以偿还。

原告提供的网络截屏显示,被告的某些言论在微信、微博中得到了某些网友的转发和评论,其中被告以“小小可然”的称谓在微博中被网友转发的一些言论包括:“王传捷什么叫出轨?他背着晶晶带晶晶亲弟弟三番五次大保健不叫出轨?还有晶晶房子首付的150万元到现在还没还给晶晶”等言论,其中被告以“可可”的称谓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包括:“我真是服了你自己欠李X150万还说要报警?抓你自己嫖娼呗?还有口口声声说李X出轨他被你囚禁在大连不让身边有朋友被你逼的跟前男友聊天最后虎山路聊天他妈是出轨那你嫖娼算什么本来都和好了是因为算命的一句李X克夫就果断说分手的不是你?分手还来句李X我发现你真的挺克夫的现在人家爸妈大老远来要钱你直呼人家爸爸大名说好自为之?你可真牛逼没一点家教的然后啥事没有了再找个更有钱的女孩子吃软饭王传捷只有你做的出来……。”

群内为网友出头,言论不当,被法院认定侵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李某(女)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双方之间也存在包括感情生活在内的隐私,被告作为局外人在网络空间上深度介入他人事务并在互联网中披露相关信息,其以“出轨”、“嫖娼”、“吃软饭”等缺乏客观依据的主观臆断评价具有侮辱诽谤的性质,被告对他人事务妄加评论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又将相关信息发布在自媒体中传播也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个人形象的贬损、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于法有据,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其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在网络媒体平台上(新浪微博、微信)连续三日发贴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他媒体平台上发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及精神损害50000元,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现实财产损失的存在,也无据认定被告可能或因此获益,原告要求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获利情况、侵权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兼顾考虑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包括传播和受众的群体范围,无据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群内为网友出头,言论不当,被法院认定侵权


【小林有话说】这个案子在二审虽然改判,但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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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1

标签:法院   言论   经济纠纷   名誉权   赔礼道歉   吃软饭   原告   案子   称谓   被告   外人   不当   用户名   网友   责任   朋友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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