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事件是否应该定性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高以翔事件群情激愤、持续追问,不仅仅是为了问责浙江卫视,而是觉得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应该需要一整套严格处理程序,应该按照事故进行处理,而不是制作单位自己盖棺定论。这是整个节目制作产业都应该遵守的规则,而现在知道的情况并非如此。为此,这里问四个问题

一、节目录制有人死亡不算生产安全事故?不需要有关部门介入?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高以翔事件是否应该定性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高以翔事件是否应该定性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节目录制当然是生产经营,有人死亡就是生产安全事故,这个时候管理部门应该介入,舆论代表公众的声音进行监督,这才是正确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式。

二、高以翔事件公众有知情权吗?

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公众就应该有知情权,这也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剥夺公众的知情权等同于放弃舆论监督。

高以翔事件是否应该定性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三、作为一档高强度大运动量节目,录制前有没有请运动专家设计论证可行性;节目放在凌晨录制,有专家论证了安全性吗?录制中的救治问题已有网友追问,这里不多议论。

高以翔事件是否应该定性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以后的节目录制该如何做?

公众追寻事件真相的目的是让做错事的人承担责任,希望以后的节目录制安全得到保证。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影视综艺节目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制作方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追责。

每个人面对机构和组织的时候都是弱势的,哪怕是明星。所以需要公众有知情权,这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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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安全事故   群情激愤   事件   监督权   动量   知情权   并非如此   责任人   生产经营   舆论监督   公众   事故   节目   单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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