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当对“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可以有不同理解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应认定只有醉酒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器官功能丧失而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
案情:被保险人醉酒后溺亡。
司法鉴定结论:被保险人死前处于醉酒状态。
死者家属诉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保险公司:醉酒溺亡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
法治社会,公平公正是应是常态!
这是一起悲剧,之后引发了多起官司,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男子柯某是我老乡,大约五年前吧,还有一个月不到,就要过年了。柯某当天约一个朋友吃饭,一个人喝了5瓶小劲酒,之后两人去唱歌,但因喝得实在太多,中途一人打车去杭州城西银泰,但还没有到银泰就说要下车,司机告他还没有到目的地,但是柯某非要下车,司机只好把他放在杭州墅园公园门口放下。但柯某已经严重醉酒,司机见状拿着柯某的手机联系了其朋友,但朋友当时在KTV里,没有听到电话。司机遂离开。第二天柯某被发现溺亡于杭州墅园公园的池塘内。
因柯某和我是同乡,家属找到我之后,我及时介入该案,与公园管理单位拱墅区建设局谈判了近一个星期,之后建设局赔偿了柯某家属15万。之后家属又先后起诉出租车司机和某网友及平安保险公司。不巧的是,由于出租车司机也是我的同乡,彼此认识,我就没有继续代理接下来的案件,由其他律师代理系列案件。
柯某之前在平安公司买过一份人身意外险,保额10万元。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导致受到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出事后我和柯某家属找到平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是醉酒导致意外,属于免赔范围,拒绝赔偿,我认为柯某死亡非醉酒导致的,其死亡的近因是溺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此案开庭后,代理律师的观点和我的观点完全相同,即柯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醉酒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保险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则提出,男子溺亡的池塘水深不过一米,如果他不是醉酒,作为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淹死。醉酒是他溺亡的有效原因。
法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中的“醉酒导致”包含了两层意思,一种是喝醉直接导致脏器丧失功能死亡,还有一种是醉酒后的其他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既然有两种意思,那么,“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柯某死亡前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直接原因死于溺水,而非醉酒,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柯某家属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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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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