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e有一名HR朋友陷入了劳资纠纷中,一名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司没有给其应有的加班工资,而小e的HR朋友虽提供了这名员工在公司时的考勤表、工资表,但没有让员工签字确认,而被法院判为败诉。
其实这类事件时有发生,有些HR缺乏对劳动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平时疏于规范化管理,最后掉进了不少坑里,今天小e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工资单、考勤表让员工签字的重要性。
1、考勤表无员工签字,没有效力
刘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在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时,公司以刘女士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审理过程中,刘女士原公司出具了刘女士的签到表、指纹打卡记录、打卡机记录的出勤情况证据汇总说明,但上面都没有刘女士的签字。且刘女士对于该三项证据均不认可。
据此,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证据没有效力,判决装饰公司依法支付其带薪年假工资差额。
2、工资单无员工签字,单位败诉
员工小李与其原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以原公司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小李的请求后,原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加班工资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中,公司称已支付过加班工资,并出具了小李的《工资单汇总表及明细说明》进行举证,但由于该项证明单上没有小李的签字,小李也对公司出具的证据进行了否认。
据此,法院裁定公司存在拖欠小李加班工资的情形,并判决小李胜诉。
鉴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就明确有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出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计算劳动者工龄等,负完全举证责任。
工资单、考勤表属于用人单位保管和掌握,存在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对劳动者一方的权益不利,因此应该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其真实性。若没有签劳动者的签字,劳动者否认该证据,法院则会判定该证据无效。
单位除了可以提供无职工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表作为证据,还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例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证人证言、请假条等,则有可能被依法采信。HR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这些文档的留存,以免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
对于单位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依法经营,做到规范化管理。
HR要为单位建立起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加班审批制度、年休假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并注意对相关文件对整理和保存。
单位如以电子打卡等形式记录考勤的,则应定期由劳动者对其电子打卡记录等进行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依本单位规定的制度流程,对工资单、考勤表等进行确认,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未经本人签字的工资单、考勤表等不予认可,或是无据可依,引致法律风险,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制定制度流程,解决相关问题。
除此之外,在办理员工入职离职等相关事项时也需要求员工对各项已告知内容签字确认,尤其是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后,一定要员工签字确认知晓,否则日后容易产生纠纷。
而对于员工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签字的签字,该留存证据的留存,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关系管理中有很多琐碎的事项需要注意到并且落实到实处,事情虽小,但一个不注意,就容易陷于劳资风险中。
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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