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半夜遭室友入室强奸,事后女子竟嘲笑室友“太短”

女子半夜遭室友入室强奸,事后女子竟嘲笑室友“太短”

【案例分享】

徐某刚大学毕业,在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家里市里有些远,她便与人合租了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其余两个房间,一个住着与她年纪相当,也是刚毕业不久的女孩李某;另一个是一个28岁的男人薛某。李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薛某经常带女友回来玩。三户人都相处得很好。

由于薛某和女两人的脾气都不太好,两人经常闹别扭,徐某经常听到两人吵闹摔东西的声音。但薛某见徐某一个挺不容易,也经常照顾她,平时买多了水果,就会送给她,有时点外卖,知道她没吃,也会帮她点一份。徐某并未发生什么异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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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晚上,徐某已经睡了,突然听到薛某在敲她的门,说自己手机充电器坏了,找她借充电器。徐某没多想,直接就去开门了,可迎来的却是薛某的一个猛扑,直接将徐某扑倒,无论孙某怎么反抗,怎么叫都没用,在徐某已经放弃抵抗的时候薛某已经完事了,事后一脸鄙夷的徐某对着薛某说这就完事了,时间短不说,一点感觉都没有,薛某听后气不打一处来,对徐某进行了一顿殴打。暴打后薛某逃离了出租房,而徐某也随即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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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中薛某是否触犯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薛某半夜谎称自己接手机充电器,使用骗人的手段诱使徐某开门,然后强制性与徐某发生关系,虽然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进行反抗,但这依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所以徐某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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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徐某对薛某进行了语言上的嘲讽,薛某便对徐某动了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这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从入室强奸,到殴打徐某,薛某数罪并罚,他逃得出出租屋,却逃不过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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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女人一人在外租房子住,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特别是那些无事献殷勤的人。晚上有人敲门,都不要轻易开门,有什么事白天解决就好。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了,屏幕前的你们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留言,我们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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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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