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调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烟台警方终于回应

4月11日,据烟台公安消息,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全面调查“高管被指控性侵养女”案件事实,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全面调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烟台警方终于回应


少女自述多次遭“养父”性侵


少女小可(化名)与鲍某某“相识”于2015年9月。小可的母亲在南京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的身份带走了女孩。


母亲提到,小可从小一直不顺,按照迷信说法,认个养父养母能冲灾气,因此,她决定将孩子“送养”。两个月后,鲍某某将刚满14周岁的小可带到北京上学。


2016年,因工作调动,鲍某某将小可带到了烟台,之后一起入住烟台世贸海湾1号某公寓。按照小可的说法,3年时间里,自己遭到多次性侵,且被强迫观看儿童色情视频。

“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小可自述,对方(养父)教自己“如何发生性关系”,“但我还是个孩子,我不是情愿的”。她说,房间里装有监控,手机可以控制开关,“有一次他(鲍某某)拿着(镜头)拍我,伤害我的那种场景”。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每次反抗,她都会被掐脖子、捂嘴,对方还威胁她,如果把这些情况告诉别人,便会“杀了那个人”。她愿意接受测谎,“我说的都是事实,希望警方可以去调查他伤害我的证据。”

除此之外,小可提到,鲍某某对其进行了“精神虐待、控制”。“我喜欢干净,他非要给我弄脏,告诉我不能离开他,如果离开他,我就是世界上最脏的小孩,没有人会喜欢我。”


全面调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烟台警方终于回应

▲鲍某某个人网站中,其自称持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证,“可获准出庭执业”。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小可来到烟台市芝罘区的派出所报案。她做了笔录,并向警方提供了一些物证,包括带有血液和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某用过的纸巾。她还提出,鲍某某处有大量涉及儿童的色情片。


她回忆称,自己向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讲述这些遭遇时,“几名刑警参与(做)笔录,快做完笔录时,芝罘区检察院一位刘姓女检察官也来了。”


芝罘区公安分局的案情通报佐证了该说法。警方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警方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警方的通报提到,“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小可被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当事女孩回应被高管养父性侵:他不敢承认 希望警察叔叔公正处理。


小可回忆,2019年4月份中下旬,办案民警打来电话,让她来派出所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同年5月份,她拿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从这时起,小可多次前往派出所“讨要说法”,但并无下文,期间,她曾试图自杀。媒体2020年4月8日发布的短片里,小可出镜自述称,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她曾多次尝试轻生。


对于以上小可的自述信息,目前,警方及鲍某某未予以证实。鲍某某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对方的说法,完全是捏造的,我也有这方面的充分证据”。


4月10日,当事女孩小可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不认同鲍某某没有性侵她的言论。小可表示,“希望警察叔叔公正处处理”。烟台警方称将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涉事双方各执一词


事件背后,仍有多个疑团待解,双方亦各执一词。


小可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原本是个阳光的女孩,但这件事令其痛苦不堪。她愿意面对面与对方进行对质,也愿意接受测谎,“希望他可以看着我的眼睛讲出真话”。鲍某某则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事实会证明其清白,后续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20年4月9日晚,芝罘警方的相关通报提到,此案撤案之后,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了一些新的线索,警方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出自烟台警方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小可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警方已从她身体里提取了相关证据。


全面调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烟台警方终于回应


昨日,芝罘警方称对于此案的侦查工作仍在进行,承诺“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何立案后仍无下文?


为何去年10月决定再次立案后,至今仍无下文?一名有过20多年办案经验的一线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说,这种案件取证相当困难,几乎就是孤证。


“我们办理过相似的案子,养父、继父甚至是亲生父亲性侵自己的女儿、继女、养女,但性侵环境都是一对一的情况,取证确实困难。”


该刑警介绍,相关案件中,确实有体液、殴打痕迹的实物证据,但取证还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男方一口咬定对方是自愿的,会导致案件陷入困境。“这种性侵案一般发生在居所内,是私密的一对一情况。


这名刑警进一步分析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自愿都触犯强奸罪,但根据公开报道,被害少女自述被领养、被侵害时已满14岁,这可能让警方的取证陷入困境。


相关领域法官:通过证据分析少女是否自愿


有涉未成年人案件多年审判经验的朝阳法院法官张妍表示,要通过证据客观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自愿”,四部门对包括养父母、教师等这些“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有明确的司法意见,即“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张妍介绍,在此前的审判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熟人作案”的情况占比较高,猥亵行为较多。此类案件因两个人的关系比较特殊,具有隐蔽性较强的特点,很多案发都是已经持续了一定时间,并且有过多次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结合双方的关系、平时交往的情况、发生性关系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相关证据客观分析被害人是否自愿,而不仅仅靠当事人双方陈述来判断。”张妍介绍,判断女性是否自愿,要分析未成年人为何报案?被害人本身情况如何?侵害发生前后被害人行为上有没有异常?精神上有没有异常情况?这些都可以反映一些问题。其次,与14岁以上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有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张妍进一步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相比较成年人,其自我保护能力、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是比较弱的,他们对于事件后果的严重性,自己所受的伤害,在分析判断上有一些欠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去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遇到受到侵害问题如何处理。

性侵未成年人案面临哪些法律困境


此事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性侵事件的广泛关注。对已满14岁未成年人如何界定性侵,立案标准是什么,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焦点1:与已满14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罚。但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大家都忽略了一个规定,那就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因为对于有特殊职责的人,可以不需要使用传统强奸犯罪的暴力、胁迫的手段,就能使孩子就范。”《意见》出台前,佟丽华便在最高法院的座谈会上指出,“有两类对象要重点考虑,一个是在学校、培训班场景中的教育工作者,另一个则是发生在家庭生活环境中的监护人等。”

《意见》对特殊职责人员的定义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佟丽华提醒,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重视。“我问过很多人,包括一些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就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熟人作案的现实,希望解决这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对预防发生在家庭环境中的案件,就更为重要。”

“《意见》由两高两部颁布,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该执行。” 佟丽华说。

焦点2:涉性侵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旭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立案有一定标准。基于保障人权的角度,不可能只要有报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口供就立案。“除了当事人陈述之外,还要有人证、物证、以及一些鉴定结论,这些东西互相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才能达到立案标准。”

同时,他也表示,实践中也要考量公安机关是否穷尽了调查手段、调查资源。“有时候证据、材料需要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收集和分析,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提供。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公安机关不去调查、分析,也是一种不作为。”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以及保留证据的能力都不强,这时候公安机关应该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发挥积极主动性。”王旭表示,“包括去到生活环境,充分地搜证,同时运用一些科学技术的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等。”

去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曾建议应当采取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立案标准,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对于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王旭表示,警方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情况,如果不能立案,也要说明理由。现在实践中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文书,文书是格式化的,上面可能就简单的一句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但从依法治国的更高要求来看,文书处理可以格式化,但个案的说明还要具体化。

王旭强调,公安机关是启动整个刑事程序的第一环节,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应该谨慎。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的民情民意,如果不及时回应关切,搞鸵鸟政策,也不是明智之举,甚至要进一步问责。“公安机关要平衡把握两者的关系。”

焦点3: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对于监护人的职责,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等。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仍应负担未成年人的生活费。

佟丽华表示,目前父母近亲属多为法律概念上的监护人,但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也应尽快介入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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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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