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我叫MT案》中不应被忽视的重要细节——非法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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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我叫MT案》中不应被忽视的重要细节——非法演绎作品


一、本文的由来


小编在这里首先要向各位读者说一声抱歉,在上周的文章里,由于对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我叫MT》案)的案情分析不充分,导致小编在案件关键事实的认识上产生了偏差,进而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了不当的评价。这不仅是对事实的一种曲解,亦是对尽职尽责做出案件判决的法官的不负责任。


在上周的文章中,针对原被告作品中5名角色的形象实质性相似对比这一问题,法院认为:

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体现在人物的武器及服装上,而非人物面部形象上,因此,本院仅将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装与被诉游戏中对应五个人物形象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小编对于法院在原告已经取得改编授权的情况下,依然剔除原作要素的判断表示不解,称之为“迷之操作”。但经过小编对案件资料的查阅以及对当时办案律师的询问,这个疑点终于揭开。


二、《我叫MT》作品的非法演绎属性


说到《我叫MT》,想必许多《魔兽世界》的玩家对此不陌生。作为根据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二次创作的“同人动画”,其中大量使用了《魔兽世界》中的各类元素。该动画最为出名的台词:“银鳞胸甲,蓝色品质,5金一件……”中的“银鳞胸甲”即是一件《魔兽世界》的24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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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银鳞胸甲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提到,未经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采用游戏中受著作权保护的要素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将侵害原权利人的改编权。但《我叫MT》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授权。因此,《我叫MT》中关于《魔兽世界》的元素的使用属于未经授权使用。


延伸阅读:漫谈游戏 | 从《我的世界》到《我的三体》——游戏二次创作中的著作权


到这里,很多读者或许更加疑惑了,《我叫MT》里大头牛的形象也不是来自魔兽世界呀,为什么也要排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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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MT》主要角色形象


答案当然是,这些卡通形象也是未经授权改编的。实际上,《我叫MT》的人物卡通形象也并非原创,而是借鉴自一位ID为Ssyangtoki的韩国画师在2006年创作的名为《我们小时候》的魔兽世界二次创作漫画。可以看到,在该系列的漫画中,牛头人、兽人、巨魔的形象与《我叫MT》中的哀木涕、呆贼、劣人高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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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时候》漫画一则


实际上,在我叫MT动画推出后,就曾有网友指出该作品角色形象抄袭自Ssyangtoki的漫画并引发争议。而根据该作品的导演核桃在NGA论坛的发帖显示,在争议发生后,核桃曾联系到Ssyangtoki希望取得该角色使用的授权但是被拒绝。(详见:https://ngabbs.com/read.php?tid=2596494)


综上,我叫MT的人物卡通形象中的主要独创性要素来自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以及该游戏的二次创作漫画《我们小时候》,且其改编未经两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在著作权法理论中,将此类作品称之为非法演绎作品。


三、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则


非法演绎作品指的是在无其他任何合理缘由情况下,演绎者未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演绎而形成的,与原作品相比具有一定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


由于在同一作品范畴内同时具备独创性和侵权性,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其给予了不同的评价。基于“不洁之手”原则,美国著作权法完全排除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1]而在德国《著作权法》中,非法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及其相应个专有权利,但在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前,不得对非法演绎作品予以发表或使用。[2]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就非法演绎作品进行规定,仅仅在其第9条和第12条中就演绎权及演绎作品进行了相关规定。接下来小编通过一起类似的非法演绎作品侵权案来说明。


2012年12月(ID:“_小矛”)郭泽龙在站酷网发布了一系列“歪脖子”主题的漫画形象并将部分漫画形象发布至微博。2013年10月9日,中国移动湖北公司的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小E支招【7种手机使用方式毁健康】”的微博,该微博使用了上述郭泽龙所创作漫画中的4幅作为配图且未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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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四幅美术作品


郭泽龙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微博运营主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及微博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该案所涉的四幅美术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原告在动漫《银魂》的伊丽莎白和《蜡笔小新》的野原新之助原有形象的基础上改编而来,且原告作品也未取得上述动漫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为非法演绎作品。被告在该案的答辩中,认为该作品属于非法改编作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问题,海淀法院认为:

涉案图片虽系在已有动漫形象的基础上创作而成,但其中人物的五官、脸型等均具有一定的个性化特点,且郭泽龙将相应卡通形象头像以向左或向右倾斜的“歪脖子”方式设计,亦具有其独特的风格特点,故涉案卡通形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虽然涉案图片基于已有动漫形象进行创作且未获得原权利人许可,但作品是否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有独创性部分,只要该作品中有作者独创性部分,则作者对该独创性部分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移动湖北公司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后移动湖北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中不难看出,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并未如美国版权法或德国著作权法一般明确非法演绎作品的整体处理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侵害非法演绎作品的行为,非法演绎作品的权利人有权在其融入作品的独创性范围内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作品并要求赔偿。


四、再看《我叫MT》案


回到《我叫MT》案,尽管《我叫MT》动画在后续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方面融入了大量的独创性,但在五名案涉角色的形象上,动画仅在《魔兽世界》和《我们小时候》的基础上进行了小幅改编,独创性较低。


因此,作为非法演绎作品的演绎作品(有点绕),《我叫MT》游戏中五名角色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自然也应当剔除掉原作中未经授权使用的他人独创性内容。也因此,在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在五名角色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中排除了原作中的要素,仅就五个人物形象中由原告独创的武器及服装部分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法庭认为被诉游戏的五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五个对应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认定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不构成侵权。


此外,在上述查证和分析过程中,小编认为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前极有可能并未意识到作品《我叫MT》中人物的形象来自非法演绎。在诉讼中未针对被告方的相关抗辩进行准备,导致在案件的审理中,面对被告方非法演绎作品的抗辩及对其所主张的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的要求下,缺乏准备的原告方陷入了两难:若坚持认为其主张的形象就是动画中的形象可能因为本身的非法演绎而失权,若选择其进行改编时的独创性部分,则有可能因为被告的作品与其独创性部分差别较大而不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原告选择了后者,直接导致了其著作权诉讼请求的全部落空。


五、该案的启示


(一)二次创作作品商业化运用的著作权风险

在之前的文章中小编已经提到,购买作品改编权应当彻底的调查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改编情况并取得必要的授权,这在二次创作作品中尤为重要。二次创作的两个重要特征是创作主体的业余性和作品的非盈利性。业余性决定了其在创作过程中会大量的使用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要素,非盈利性决定了其在创作之初缺乏对作品后续商业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的预见和布局,这无疑将为作品的后续利用埋下隐患。


以小编曾经讨论过的《我的三体》系列作品为例,在《我的三体》刚推出时,不仅在没有取得原作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演绎《三体》小说中的剧情,也没有取得电子游戏《我的世界》权利人的商业使用授权。在作品商业化之后,一方面取得了《三体》小说权利人的授权,另一方面也改用具有商业授权的3D动画创作工具Cinema 4D进行后续的创作,为后续作品的商业化利用扫清了障碍。


反观动画《我叫MT》,由于其对非法演绎的法律风险一直未进行有效的应对,导致乐动卓越公司在购买动画的改编授权进行游戏的后续开发和运营的过程中,遭遇了《魔兽世界》权利人暴雪公司的维权,在经历了正式上线前对游戏内容的“去IP化”和与暴雪公司就解协议谈判的等一系列的折腾后,乐动卓越公司损失的不仅仅是和解所需要的费用。同样的,在《我叫MT》案中,由于最初核心角色形象非法演绎的法律风险一直未予以排除,才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完全驳回。


(二)认真对待案件

通过对《我叫MT》案的复盘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原告的著作权诉讼请求被完全驳回,除了原告方准备不充分外,与被告方代理人细致的证据收集和完善的答辩策略是分不开的。在这看似普通的案件中,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傅钢律师和王慧君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对原被告作品创作、传播和演绎过程的精细梳理,发现了原告的权利瑕疵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也正应验了那句“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作为案例分析的写作者,也应当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为读者呈现翔实、准确的案情。对案情的“浅尝辄止”和“妄下定论”将会导致对案件真相的曲解,对于包括法官在内所有案件参与人都是一种不尊重。就上周存在勘误的内容,小编在此再向各位读者朋友说一声抱歉。


参考文献:

[1]美国版权法第103(a)规定,非法使用已有作品的演绎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2]雷炳德:《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3版,第254页。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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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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