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对男女因销售有毒的性保健用品被捕,提起公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11月30日经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依法逮捕,2021年1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4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4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自2017年底,在邢台市大通街共同经营**门市,经营范围是日用品、计生用品、服装鞋帽等。2020年6月,有流动商贩向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共同经营的**门市提供战狼、精品伟哥、金枪不倒等31种性保健品,价值约1000元,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将其放在**门市内待售,还未售出。2020年9月14日,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检查时,发现**门市内存放的战狼、精品伟哥、金枪不倒等性保健品,经依法检测,该批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门市内的性保健品扣押物品清单;2、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3、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非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保健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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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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