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简析

“公平”本意是公正而不偏袒。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J. S. Adams)于1963年提出公平理论,也称社会比较理论。主要讨论职工报酬的公平,对工作积极性的影响。 从社会价值论分析,公共利益是需要均衡分配的。但是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存在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差异,所以,公共利益的分配还要区别对待,才能满足多样性需求,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一个文明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没有无任何条件的公平,只有附分配条件的公平。

人类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与合作就不太鲜明,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很浅的共享性。人与人之间利益攸关性较低,涉及的公共利益就很少。但是,资源的稀有性与专有性,会导致贪婪性、猎取性的滋生。这样,人群对于社会资源的争夺,就变得更为残酷,极易发生暴力掠夺与战争冲突。每个人站在自私的立场,头脑中几乎没有公平宽容的理念。伴随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们开始走向社会分工合作,越来越多的事物,具有了共享的价值属性,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链。为了提高各种社会分工的效率、稳定与可持续,从而形成了一定规则体系,升格为一套社会管控手段。这个社会管理规则体系,逐渐渗透人们心中,成为一种社会意识、一种价值理念,无形中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人们自觉与不自觉,通过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管控社会和谐与稳定。

公平的本质,是社会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实现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不公平就是在社会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资源的分配失衡。而“公共资源”,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有着不同具体内涵。例如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成果、人身自由、肉体及生命属于“主人”,奴隶主可以自由支配这些有价值资源。

从人口与劳动力可持续性发展角度而言,应该把更多公共价值资源倾向儿童、妇女利益,这就是公平。从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角度讲,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倾向扶贫济困领域。从社会风险、社会保障角度讲,应该把更多公共资源向疾病与灾害领域倾斜,这就是公平。

公平应兼顾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但也应考虑社会各阶层、各成员多种具体诉求,做出不同的分配供给。因为,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生长发育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赋予了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付出不同的体力与脑力劳动,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需求,要充分考虑每个成员的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需求,“对共性采取统一标准,对个性应差别对待”。

为了实现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宏观利益,应采取科学的分配机制。如果为实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低层次利益,采取表明上的公平,这实质是平均主义。有时候,也要牺牲一些公平,以求得社会正义。妇女怀孕期间,必须有特殊的照顾休息,这就会导致由别人替代她去劳动,现象上似乎不公平,但是正义的。公平在于取得社会财富全局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最大值(或最大效率),这是公平最高的效率。因此公平也是高层次、大范围、长时间的效率体系。它是个广义的效率概念。

真善美的事物,显现了正义的本质。公平的客观目的,与正义的客观目的,本质上是完全一致。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公平以正义为导向。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们对于自身投入量(主要是业绩、劳动量)与价值回报量(主要与报酬、福利、荣誉等)的评价,往往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关联性。因此,对于公平的理解,往往存在随意性、差异性。对于公平标准的选择,也存在差异性。这导致有些人要求按平均方式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要求按需求样式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要求按贡献大小分配社会财富。出现需求方面的不一致性。

人类社会通过管理法则来约束行为。所有的社会法则(包括伦理道德、法律规章)是由三个基本要件构成的。即责、权、利。“责”是个人、团体劳动价值的投入方式,“利”是当事人付出价值的回报方式,“权”是当事人取得价值回报的资格。任何社会法则的顺利实施,必须“责”与“利”平衡对等。“责”大于“利”或“利”大于“责”,都是极不合理的,都违背了“公平法则”,都会伤害一部分人利益,不利于和谐与稳定,会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因此 ,实现“公平法则”主要方式:必须严格遵循责、权、利相均衡的原则。

公平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与回报公平。

权利公平(即前提公平)。不同社会角色,往往承担不同社会责任,同时也享受不同社会权利。一般来说,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是均衡的:如果社会责任大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社会角色利益;如果社会责任小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其它社会角色利益。所谓权利公平,是社会成员必须享受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社会权利(生存权、居住权、教育权、就业权、政治权等)。

机会公平(即起点公平)。社会发展必然会给社会成员产生各种发展机会(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发财机会等)。机会公平,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均衡分享社会所能提供的各种发展机遇。

程序公平(即过程公平)。同一社会事物,经历不同的程序,往往会产生不同价值效果。因此对于程序控制,是价值控制的基本手段。所谓程序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各项社会活动,必须使整个程序规范化、透明化、精确化,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同等遵守规定程序,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同等的处罚。

回报公平(即结果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实现。所谓回报公平,就是指社会应该做到价值回报与价值付出相适应,并且尽可能让善行得到奖励,让恶行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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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标签:公平   社会意识   社会分工   美文   法则   正义   分配   效率   权利   利益   成员   原则   价值   机会   程序   社会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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