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权的武器,违约责任

文/吴章红

合同的权益受到侵害,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履行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对自身的最大保护。

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一,合法有放的合同。二,不存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三,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分为发生在合同履行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履行后的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表现数量和质量上。债权人的拒绝受领和债务人不结付。

以上要件构成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一,继续履行,货帀之债不存在不能履行情况,非货帀之债中,特定物的灭失,劳务之债。不能主张。二,赔偿损失,可分为约定损失和加害给付。后者来源法律的直接规定。三,采取补救措施,一般侵害物权行为,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四,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后,并不是不可变,法院可以调整,和实际损失比较,实损比违约金低,可增加,实损比违约金高,可降低,上下幅度不超百分之三十。五,定金,条款中出现定金或者罚则均可。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为主债务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并存。

通过以上理论,在实际中探索,例如,在约定赔偿金时,增加未履行合同的利润损失,代理费,车旅费等,违约金,约定计算方法或具体数字。定金,在条款中约定不要超过主债权的百分之二十,并且实际交付资金。

在和客户订立合同时,合同主要条款一定完备,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具体明确,违约金,赔偿金,定金,约定要可操作性。

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祝各位看官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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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标签:车旅费   罚则   灭失   代理费   不可抗力   赔偿金   债权人   价款   违约金   要件   民权   定金   债务   美文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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