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2020〕66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
号)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对企业影响、贯彻落实
各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
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
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
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2020〕66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
号)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对企业影响、贯彻落实
各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
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
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
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
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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