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交费基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2020〕66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

号)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对企业影响、贯彻落实

各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

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

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

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2020〕66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

号)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对企业影响、贯彻落实

各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

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

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按规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当期未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可延

期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其实际

社会保险交费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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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标签:社会保险   基准   南京市   保险法   下限   基数   疫情   上限   美文   相关规定   当期   我市   社会保险费   职工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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