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互换人生28年事件,网上的对许妈的诋毁谩骂,简直毁三观,辣眼睛,不知道什么样的人才会如此狠毒,如些低俗?要知道,恶意侮辱人格,恶意诽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全国人民都希望查找真相,想知道28年是怎么回事?又是谁制造了这场互换人生事件?让两个家庭骨肉分离28年?这不是两个家庭的事情,而是社会公共事件。
无论生者还是逝者,都有对真相的知情权。只是犯罪分子和帮凶,做恶多端的人才害怕真相!只有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人,才会躲在阴暗里敲着键盘,去诋毁谩骂,侮辱他人。
如果有事实证据,你可以申冤起诉,光明正大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满嘴胡言乱语,像极了一只无头苍蝇和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自己到底要干什么?如果跟自己无关的事情,怎么这般丧尽天良,没有一点道德和良知,要去诋毁别人,从长相到学历,从能力到人品,把许敏说得一无是处,是怕真相出来,牵连自己吗?
这些不堪入目的截图足以让许妈去起诉了。对她进行人格侮辱,无端谩骂,为的是什么?是阻止真相大白吗?是害怕什么吗?如果不是,这样在公众平台公然辱骂他人,有何目的呢。
现在是法制社会,有被侵犯的人,可以去报警,起诉,去收集相关证据,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嚣张跋扈,侮辱人格,这种是极其没教养,没人性的行为。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证据,如果收集证据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许敏愿意割肝救子,足以证明其大爱、善良,不同情她也罢了,千万别在她伤口上撒盐呀!我们不站队,也不是谁的粉,只是一个有正义感,有正能量的人,只相信所见所闻,最真实的事实,仅此而已。
无论是事件当事人,还是作为旁观者,都希望知道事情的真相,不然,谁敢相信医院,谁敢在医院生孩子,孩子还会不会被换?
生而为人,请务必善良!善良是一个人的本性。某些人一次又一次的公然侮辱他人,是人性的缺失还是道德的沦丧?每个人的善良是有底线的,许妈不回应,不是软弱,不是好欺负,只是觉得没必要,喝咖啡的人,是不会与吃大蒜的人计较的,若还骂回去,真的降低了自己的身份。
江歌妈妈就一纸诉状告了张冬宁(女),判决结果已下达,张冬宁将在监狱里度过无数个日夜了,还是一名本科学生呢。网络不是泄愤的地方,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言,但需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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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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