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师生恋”,来的正是时候》这篇来自生命科学教育的文章

这篇文章不错,希望大家好好读一下!

未成年人的“师生恋”有望被正式叫停。

4月6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师生恋”,来的正是时候》这篇来自生命科学教育的文章

教育部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这次教育部明确将中小学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列入“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亮出了教育主管部门的鲜明态度,补上了一块制度空白——与未成年人“师生恋”就是不允许,不许找借口。

《禁止“师生恋”,来的正是时候》这篇来自生命科学教育的文章

反对与年满十四周岁学生之间的师生恋情

毛主席他老人家曾经这样教导我们: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

毫无疑问,任何人之间“耍流氓”式的恋爱关系都应该遭到唾弃。本文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师生恋情中我们所持的态度。

一些支持师生恋情者的观点认为:法律保障人们恋爱与婚姻的自由,在法律年龄允许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人为的限制任何人的权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法律条文: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我们绝不能否认以上法律的效力。然而,我们不得指出,持有该观点的人们似乎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而师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吗?


双方不平等关系是师生恋应当被禁止的主要理由!

这就好比劳动关系中兼具了平等与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一样,对于老师和学生双方在人格上均是自由与平等的,然而在事实上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处于劣势地位,双方更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老师一方则拥有颇有震慑力的“权力”,而对于学生来讲剩下的大概只有惟命是从了吧。这样看来,这其实比劳资关系更为不平等了,因此,在这种从属关系之下我们还能相信师生之间的爱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吗?显然,这也与我们前述提到的婚姻自由精神相违背。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1、师生恋,教师一方会有滥用权利的嫌疑。

我们试想,当一名老师向一名学生表达爱意的时候,这名学生所要经历的压力已经不同与正常的恋爱关系。在这名学生看来,自己的人生可能正被这名老师握在手中呢?考试成绩、毕业证书、各种评选活动都有可能被这名老师掌控。我们且不论这位老师是否真的能滥用他的权利,仅从心理上来讲就已经构成了一种威胁,而这种所谓的求爱与“胁迫”又有什么不同呢?而我们追求的自由又何从谈起呢?

尤其在这种不平等处境之下,很容易滋生出犯罪的土壤。他们假借自由恋爱的名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且不论女性遭遇性骚扰的举证十分困难,单单此类案件就鲜有受害者有勇气站出来,甚至在受害者发出声音后某些校方为了息事宁人,采取一方面威逼另一方面利诱的态度,最终使多数事件不了了之。

如果允许师生恋,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以“恋爱”名义对学生进行性胁迫,借以逃避法律的严惩。要防止“色狼老师”以恋爱之名将魔爪伸向女学生。要防止这种“教育权力”异化成油腻的大手伸向未成年女孩。

2、师生恋,教师也可能引火烧身。

禁止师生恋的另一个考量也是防止师生恋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学生会以性侵犯或性骚扰指控或者要挟教师。更有甚者,有一些学生以恋爱的名义对老师施行恋爱贿赂或者性贿赂以谋求良好的成绩,我们当然不能妄图他们各各都像柳下惠一样做到坐怀不乱,仅仅依靠自己的道德防线来抵御这种诱惑。

3、师生恋,难保证施教与受教的公平。

师生恋产生的“利益输送”问题,将会导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不能公平的衡量学术水平,我们很难相信一位被恋爱的学生功课会得到这位老师公正的评判,这对于其他学生十分不公平。

4、无论如何,学校总会躺枪。

近几年中,国内也出现过多起“叫兽”事件,因为受限于性侵犯的取证问题,其中多数案例最后都不了了之,但无论结论如何,是事件发生的那一刻起,任何学校的声誉都无可挽回了。

综上,禁止师生恋,无论对学生对教师还是对学校,都将是利大于弊的举措。

应该看到,这个年龄的未成年女孩和成年女性有明显区别,没有太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又长时段处于教师等负有监护、教育责任人群的直接约束管理之下,很难有效表达自由意志,更不要说“恋爱自由”了。在这种特别的“教育权力”关系下,所谓“爱情之花”注定是畸形的、苦涩的。


一刀切地禁止“师生恋”,来的正是时候,防的是恋爱成为性侵借口。成年老师与未成年学生之间,谈什么恋爱?如果未成年一方无力说不,那根本不是爱,而是伤害。

有人或许会问:难道师生之间,就不可能存在真爱吗?对于这样的问题,谁也不能给出绝对的答案。无论如何,社会政策应尽可能为大多数人提供兜底保护。对师生之间的恋爱关系严加禁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可能因为不成熟而受到伤害的学生,其次也是在告诫教师严守良好的师德师风。倘若学生与老师之间真的有什么特殊的感情,大可以在双方已经没有师生关系之后自由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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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标签:师生恋   教育部   生命科学   未成年人   美文   师生   平等   权力   权利   恋爱   老师   关系   教师   自由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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