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便车的法律普及

随着家庭轿车的广泛普及,人们的日常出行越来越便利化,以车代步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顺风车,搭个人情车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早已习以为常。“好意同乘”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在民法领域能够贯彻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理念,同时也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是人们道德领域的一种体现,这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行为。“好意同乘”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种具体显现,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增强人们的道德凝聚力,在道德领域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完美体现,也深入的汇聚了法律与道德的两种方式的良好结合。

免费搭便车的法律普及

但这并不代表“好意同乘”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问题及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这与自甘冒险行为有非常大的不同,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对于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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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好意同乘”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往往容易造成熟人社会的道德间隙和裂痕,若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要求驾驶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驾驶人来说可能有些冤屈,因为自己的免费的义务帮助出了事情反而需自己买单,总感觉有些出力不讨好。并且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不依不饶的姿态更容易加深与驾驶人之间的情感裂痕。法律为了有效的缓解这些情形,鼓励社会践行道德的要求,鼓励好人好事,作出规定,对于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也是对于驾驶人做出的法律鼓励及法律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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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但基于以上的分析,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作出以上之规定,即使搭乘者无过错的,也可以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更不会予以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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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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