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借此离婚,太精明


“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借此离婚,太精明

婚姻里面的事情很难简单用对与错来直接划分,也许在一对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相当复杂。

只要没有触犯到原则性的那些东西的话,是非对错不容易整理清楚明白,但值得肯定的一点是:感情却依旧会因为这些而支离破碎。

可若是有一方有明显的把柄与错处落在了对方手中的话,那么不管之前自己是否在这样的婚姻当中过得特别的委屈与心酸,最终承受指责、面临损失甚至是要背负巨大舆论压力的人,都会是这一方。

“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却以此为借口离婚。

对方此时的做法,不由地让妻子一言难尽感叹道:“实在是太精明。”

“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借此离婚,太精明

01

大家好,我今年已经47岁了。在这种岁数,也许别的女人都极力想要维护自己的婚姻完整,而我却面临着离婚。

其实离婚吧,我并不惧怕,也不再留恋。毕竟感情早就破碎了,双方已经分居整整12年。

但是呢,我老公在这个时间点发难,真的特别让我感到难以接受。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双方原生家庭之间发生的一些矛盾,导致早在生完孩子的第五年之后开始,我就与老公开始了无性且一直奉行AA制的婚姻生活。

当时孩子还相当年幼,需要父母共同的关心和爱护。可尽管我还养着孩子呢,我老公还是一样的不管不顾……

从那时候起,其实我们的婚姻就已经出现了重大的裂痕。

“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借此离婚,太精明

02

后来我们就分居了,不在同一屋檐底下,也没有了太多实际的相处。

平常顶多就是为了孩子见面协商一些事情,然后共同出席一些需要我们一起去参加的那种场合以及活动。比如过年过节走亲访友还有就是参加孩子的毕业典礼等等。

总之,早就活成了形式上的夫妻。女人到了40多岁这种年纪,其实我也啥都看穿了。不再寄希望于对方身上,于是便开始了对得起自己的生活之旅,感觉再不及时行乐,自己这辈子简直都亏了。

恰好碰到真爱,我也想得到男人的关心,就这样一拍即合走到了一起。

我以为我老公不会在乎,毕竟他或许早就在这方面对不起我了,只是我选择了忽视,没有过于计较。

因为我觉得婚姻早已没有什么温馨的内质可言了,再计较这些也于事无补。

不妨彼此过彼此的,共同遵循一些共识与默契,让婚姻这个躯壳能够保留便好。

“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借此离婚,太精明

03

谁知我睁一眼闭一眼忽略了他的风流韵事,却没想到这个看似从来不关心我,早就对我的一切都兴趣索然的男人却私下里偷偷收集了我诸多出轨的证据,然后去起诉离婚!

大家都知道婚姻当中谁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之类的环节上势必是会要承受更多的损失的,而他这么做显然就是为了多分财产。

想一想,也真的是花了大心思,颇有忍耐与坚持力。恐怕如果不是为了这一点的话,我们的婚姻都不可能维持到现在。

他等来等去,等这么久,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的来临。

我真是太傻了,太幼稚,跟他过了这么久,完全不懂他的精明与厉害,真的令人佩服不已!

但是我也没办法多说什么,毕竟自己有把柄落在了对方的手中,证据确凿,我抵赖不了,只能无奈面对这种结局。

虽然恼火不服气,可最后也想要给大家提个醒:如果觉得婚姻早就名存实亡的话,还是趁早干脆整理掉,还自己一个自由为妙,以便能够尽早重新开始。

不要像我这样,既没过得幸福,还落得了千夫所指的下场,实在是得不偿失。

“我也想得到关心”夫妻分居12年,出轨后丈夫借此离婚,太精明

结语:

这位妻子之所以出轨,就是在漫长的不幸福的婚姻当中,完全没有得到自己想从婚姻、从伴侣身上得到的那些最起码的、最正常的温馨与关怀。

她出轨的理由是:“我也想得到关心”,这一点并没有错。

但问题是,只要婚姻还在持续,那么忠诚于婚姻、忠诚于另一半是法律赋予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哪一方触犯了这一点,就一定得背负起导致离婚的过错与责任,自然才会在金钱或者是名誉等等方面承受损失。

而这些,假如当初早点着手整理掉这种不符合自己期待婚姻的话,根本不必面对这样无奈的情形。

所以,不要缺乏勇气,更不要抱着侥幸,为自己招来很多不必要的节外生枝与麻烦,那样有可能会改变自己余生的整个走势。

-END-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3

标签:精明   想得到   错处   这一点   把柄   美文   忠诚   财产   手中   丈夫   妻子   损失   身上   温馨   老公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